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招生工作程序,認真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堅持公正、公平、公開、誠信招生原則,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黑龍江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哈爾濱遠東理工學院是經國家教育部批準的民辦普通本科高校。學校主管部門為黑龍江省教育廳。學生學業期滿,成績合格由哈爾濱遠東理工學院頒發國家教育部統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同時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條 學校的全稱為哈爾濱遠東理工學院,校址設在哈爾濱市哈爾濱新區(松北區)學院路時代大街158號,郵編:150025;學校的國標代號為13301。
第四條 根據省教育主管部門的要求和學校的發展規劃,學校定位為以工為主,多學科協調發展的應用型本科院校。主要面向黑龍江省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及涉外企業培養應用型高素質創新創業專門人才。學校在國家計劃內面向全國統一招生。
第五條 學校堅持公益性辦學方向,實行專家辦學、教授治教,把主動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培養既具有基礎理論知識,又有較強實踐能力的高素質應用型專門人才作為辦學宗旨。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學校成立由校長任主任,主管副校長任副主任,相關部門負責人及教師為成員的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總體部署、招生計劃的確定及協調各部門的工作。
第七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的職能部門,在學校招生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具體負責開展學校招生錄取工作。
第八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監察辦公室,負責學校的招生監察工作,并受理考生及家長的舉報,接受考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專業和計劃
第九條 學校根據人才市場需求合理設置與調整專業,按照黑龍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黑龍江省教育廳有關普通高等教育發展計劃,結合學校的實際制定年度招生計劃,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十條 學校面向全國在國家計劃內統一招生,其中機械類(含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專業、機械電子工程專業)、計算機類(含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軟件工程專業)、電子信息類(含電子信息工程專業、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專業)、外國語言文學類(含朝鮮語專業、日語專業)專業實行按類招生,考生按大類進行志愿填報,入學后第一年打通培養,統一學習基礎課,第一學年末根據自己的能力及興趣愛好,在大類內自主選擇主修專業,第二年后按照新確定的專業進行分流培養(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學生入學后按自己的能力及興趣愛好自主確定專業后進行分流培養)。年度招生計劃及招生專業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第四章 錄取規則和辦法
第十一條 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黑龍江省教育廳和招生考試院有關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堅持“六公開”,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
第十二條 學校的錄取工作采取計算機網上遠程錄取方式進行。錄取結果除在各省招生辦的網站上公布外,學校網站也將在錄取結束后2天內公布。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考生成績按分數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若學校考生生源不足,則按該省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的有關規定征集志愿。
第十四條 進檔考生,根據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所報專業志愿順序確定錄取專業。對于報考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順序調劑到計劃未滿的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將予以退檔。對于同等分數、相同志愿的考生,按照各省招辦投檔排序分進行排序(如果沒有投檔排序分,則理工類依次按數學、外語和理科綜合成績排序,文史類依次按語文、外語和文科綜合成績排序)。學校藝術類專業錄取的專業課成績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美術類統考成績為依據,在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文化課最低錄取分數線以上,按照專業課成績從高到低錄取。若專業課成績相同,則按文化課成績擇優錄取。
第十五條 學校執行各省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規定的各項照顧性加分政策。
第十六條 學校招生專業無外語語種限制。
第十七條 學校各專業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
第十八條 被錄取考生的錄取通知書于錄取結束后一周內以郵政特快專遞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收費標準及獎勵
第十九條 學校學費和住宿費收取標準根據黑龍江省物價局最終批復為準。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學生繳費上學,按學年繳費注冊。
第二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可參評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國家助學金。學院另設優秀學生獎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哈爾濱遠東理工學院招生信息網站為:www.fe-edu.com.cn,招生錄取期間咨詢電話為:0451-82473255,82473266。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將根據教育部、生源地省級招生管理部門當年招生政策的調整進行修訂。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沖突者,以本章程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哈爾濱遠東理工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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